起付标准
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自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保费用。
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0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次。
报销比例
参保人住院发生超过起付标准的医保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付。
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04倍,即2110元。
注:同一医保年度,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仅限本市上下级定点医疗机构间)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转院手续后,参保人于次日内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的,可连续计算住院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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