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1.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2.本机制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机制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本机制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性银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3.本机制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4.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5.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6.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应及时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财政部门补齐材料。对同意开立财政专户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或收到补齐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的财政部门签发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法律依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机制》第二条 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实行行业统筹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原行业统筹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第3种观点: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性银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途?(一)接收缴存或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二)接收社会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四)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五)根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八)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九)办理与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法律依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实行行业统筹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原行业统筹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第1种观点: 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 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各地都有制定相关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主要措施(一)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2012年及以前年度结转(不含权责发生制)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2013年结转资金应加快执行,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二)清理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各级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每一项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三)加强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上级2012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下级交回上级;已分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同级收回统筹使用。对上级2013年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下级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大整合力度,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四)加强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结转资金执行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规定调剂用于本部门、本单位其他项目。2012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由同级收回统筹使用。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五)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各级要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从2014年起,地方各级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严禁违规采取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外,凡在总预算会计中采取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记“暂存款”科目方式核算的,一律按照虚列支出问题处理。对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当向本级常委会报告。地方各级应对2013年及以前年度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进行清理,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并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对因清理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新产生的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要在2年内使用完毕。(六)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全面清理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撤销;2014年财政部已经发文要求各地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清理归并或撤户。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开立核准程序,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必须按照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严格财政专户资金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外,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或转出专户进行保值增值,已经出借或转出专户的资金要限期收回;专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要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或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七)加强收入缴库管理。地方各级所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取消收入过渡性账户,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库,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暂未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的,应当将缴入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坚决杜绝延迟缴库等调节财政收入的行为。严禁采取各种方式虚列收入或应计未计收入挂往来。(八)加强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管理。各级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但要严格控制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各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超过5%的,各级应加大冲减赤字或化解债务支出力度。加强偿债准备金管理,从2015年1月1日起,地方各级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一律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并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对已经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存量债务。(九)编制三年滚动预算。从2015年起,在财政部编制全国三年财政规划、地方财政部门编制本地区三年财政规划的同时,对目标比较明确的项目,各部门必须编制三年滚动预算,特别是要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预算试点,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明确规划期内将要开展的项目。对列入三年滚动预算的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一旦下达就能实际使用;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资金,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十)加大督查和问责力度。根据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于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未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违法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等行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法律依据:《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3种观点: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性银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途?(一)接收缴存或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二)接收社会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四)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五)根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八)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九)办理与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法律依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实行行业统筹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原行业统筹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法律依据:《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种观点: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性银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途?(一)接收缴存或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二)接收社会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四)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五)根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八)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九)办理与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法律依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实行行业统筹单位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原行业统筹单位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第3种观点: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性银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途?(一)接收缴存或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二)接收社会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四)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五)根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八)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九)办理与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法律依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实行行业统筹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原行业统筹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法律依据:《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2015年3月6日,最高人民印发《人民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针对实践中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相关工作机制以及操作规程,对检察机关规范司法、公正司法、严格司法必将发挥积极作用。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防止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制定了相关规定,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列入部门预算的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第三条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费、安全建设费、系统集成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招标费、培训费以及项目预备费等第四条部门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及实施费、安全建设费、测试费、系统集成费、运行维护费、网络租费、会议及培训费、信息购置费、专家评审费、委托代理费、资料印刷及光盘刻录费等。法律依据:《财政部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列入部门预算的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第三条 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费、安全建设费、系统集成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招标费、培训费以及项目预备费等第四条 部门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及实施费、安全建设费、测试费、系统集成费、运行维护费、网络租费、会议及培训费、信息购置费、专家评审费、委托代理费、资料印刷及光盘刻录费等。
第1种观点: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性银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途?(一)接收缴存或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二)接收社会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四)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五)根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八)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九)办理与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法律依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实行行业统筹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原行业统筹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第2种观点: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性银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途?(一)接收缴存或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二)接收社会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四)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五)根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八)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九)办理与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法律依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实行行业统筹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原行业统筹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公积金是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公积金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名册办理个人开户,合计出需缴存的公积金总数到公积金中心指定银行交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法律客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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