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的行政区域分以下四级:1、省级行政区,是直接管辖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4种;2、地级行政区,是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和盟;3、县级行政区,是中国地方二级行政区域,是地方政权的基础。县级行政单位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等;4、乡级行政区,是地方三级行政单位。包括镇和乡,1960年以前还曾设区。法律依据:《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四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审批:(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驻地的迁移;(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驻地的迁移;(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第3种观点: 中国目前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具体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维吾尔自治区、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省。需要注意的是,省实际上是中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但它目前处于状态,并未实际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地级、县级和乡级四个层次。除了省级行政区,还有地级、县级和乡级三个层次:1、地级行政区:包括334个地级行政区,其中包括4个直辖市下辖的16个区、86个市、3个地区和2个盟,以及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下辖的区、县、旗等;2、县级行政区:包括2835个县级行政区,其中包括县、市辖区、县级市、旗、自治县、自治旗和特区等;3、乡级行政区:包括镇、事处、乡、民族乡、苏木等。乡级行政区在县级行政区之下,是县级行政区的基层单位。综上所述,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三条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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