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所得税会计是指财务报表中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确定在一个会计期内有关所得税的支出或减免的金额,以及这项金额在财务报表上的列示。由于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依据和目的不同,会产生企业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的差异,税务部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要对纳税人依据会计准则计算出来的税前收益进行纳税调整,由此决定了建立所得税会计的必要性。纳税所得和会计利润产生差异的原因之一是某些项目在一种计算中应包括在内,而在另一种计算中,却要求除外,由此产生差异,这种差异称为永久性差异;原因之二是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和计入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由此产生的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不能在以后被转回或抵销,时间性差异则可以在以后若干期转回。对纳税人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会计核算上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企业所得税视为企业在获取收益时的一种费用,并应同有关费用和收入计入同一期内,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列在损益表中的税款费用内,而在资产负债表内则列为递延税款。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1、综合所得。新个人所得税法中提出了综合所得概念,综合所得即原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收入/劳动报酬所得/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的总称。引入综合所得后,该四类收入统一纳入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2、年度汇算清缴。在原个人所得税法体系下,我们个人所得中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等都是按照月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引入年度汇算清缴时,我们个人所得税每月为预扣缴,待一个纳税年度末时,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给予扣除。3、避税条款。新个人所得税法第规定了三条情形下,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收入做纳税调整,调整后有需要补交税款的依法补缴税款并征收利息。主要针对利用国家/地区之间的税收差异逃避中国税法的征收管理以及纳税义务的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谓进项,及对交税抵扣的概念,你的理解与会计的理解是不一样的。会计所说的进项是指你购进货物取得的,并不是进项,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是不能取得专用抵扣的。(销售额-成本)×0.15来收税 ,我分析是会计告诉你的所得税,顾名思义,所得税就是根据你的所得(利润)来收税,利润当然是收入减成本费用,成本越大你利润越小,交的税就越少或不缴税,税务对存货(你买的东西)的购进必须要的,其他诸如工资是不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收入总额构成内容的差异。二、费用项目扣除范围的差异。三、费用项目扣除标准的差异。四、固定资产折旧规定的差异。五、无形资产摊销规定的差异。六、发出或领用存赁成本计价方法的差异。七、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差异。八、借款费用处理的差异。九、坏账准备规定的差异。十、亏损弥补事项规定的差异。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衍生问题: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第2种观点: 所得税会计对差异的处理方法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其理论分歧在于对所得税性质的认识不同,即所得税是费用还是收益分配。(一)应付税款法。应付税款法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理论依据是认为所得税是收益的分配。它是处理永久性差异的唯一方法,在处理时间性差异时,因为它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所以正逐渐被西方国家所淘汰。可是因其操作的简单性,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中仍然采用此方法。(二)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处理时间性差异对纳税的影响在整个过程中转回的方法。它根据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费,与根据纳税所得确定应交税款的差异,通过递延税款帐户来处理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它认为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应符合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和权责发生制。纳税影响会计法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两种方法在税率不变时的会计处理完全相同,只是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情况下,两者之间才有明显的差别。1.递延法。递延法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递延法的特点在于:(1)在开征新税和税率变动时,不需对递延税款的余额进行调整。(2)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发生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用当初的税率。递延法由于不因以后税率的变动作出调整,因而具有相对容易的特点。但是递延法存在明显的不足: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历史税率已同现行税率不相关,所以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递延税款余额并不代表按现行税率计算企业应付或应退还的所得税金额。2.债务法。债务法是以当前或时间性差异转回时的税率为根据,确认、摊销递延税款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之下,对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并列报为一项资产和负债,具体金额则是按产生这些资产或负债的时间性差异转回时的预计税率计算的。由于未来税率变动难以预料,因而其最初的确认被认为是预计性的,如果未来税率或税法发生变动时则应按未来税率进行调整。这种方法的特点在于:(1)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在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将来应付税款的债务或代表预付未来税款的资产。(2)本期发生或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及递延税款的余额均用现行税率计算、调整。与递延法相比,债务法更强调资产负债表数字的真实性,因此更具有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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