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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什么是立案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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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提起诉讼时,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立案登记制的定义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的区别:第一,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时,诉讼就开始了。第二,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第三,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立案审查与立案调查的区别是执行部门及处理范围不同。立案调查是纪委常用说法,指国家工作人员党员涉嫌违纪问题,由纪委予以立案。而立案审查是或检察机关的事情,指嫌疑人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予以立案,通常下一步是采取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法律措施,查实后移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时,诉讼就开始了。2、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提起诉讼时,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立案登记制的定义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的区别:第一,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时,诉讼就开始了。第二,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第三,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2、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时,诉讼就开始了。2、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立案登记制是指人民对当事人的民事、行政起诉、刑事自诉,依照法律规定,逐一核对所提交的起诉材料,诉状内容完整、提交材料齐全,且不属于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不予登记立案情形的,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立案的,人民应当接收诉状,出具加盖人民诉讼材料收件章的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裁定是否受理。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机关或者人民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提起诉讼时,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立案登记制的定义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的区别:第一,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时,诉讼就开始了。第二,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第三,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立案登记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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