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1.定额法。定额法下对成本差异的核算较为简单,只核算各成本项目的差异,且不是为各种成本差异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而是与定额成本在同一个成本明细账中进行核算。2.标准成本法。标准成本法下要为各种成本差异专门设置许多总账科目进行核算,如:对材料成本差异,应设置“材料价格差异”和“材料用量差异”账户;对固定制造费用差异,应设置“固定制造费用开支差异、固定制造费用能力差异和固定制造费用效率差异”等账户,并详列于利润表中。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表怎么填纳税人应按照《鉴定表》中的项目如实填报,不得错填漏填,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鉴定内容的填写:(一)“收入总额核算情况”栏的填写:纳税人每一项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等均能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账及时足额的,填“能”;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填“不能”。(二)“成本费用核算情况”栏的填写:纳税人能做到各项成本费用凭证合法、齐全,往来业务处理及时,各种存货的购进、发出、盘点及产成品出入库手续完备,计量、计价准确无误,能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做到真实、合法,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要求的,填“能”;对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不真实、合法,相关凭证残缺不全,往来业务处理不及时,各种存货的购进、发出、盘点及产成品出入库手续不完备,计量、计价不准确,不进行纳税调整的,填“不能”。(三)“账簿设置情况”栏的填写:对账簿的设置情况能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能”;对没能按规定建立账簿或虽有账簿,但设置不全,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填“不能”。(四)“账簿、凭证保存情况”栏的填写:对能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的,填“能”;对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填“不能”。(五)“纳税义务履行情况”栏的填写:对能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填“能”;对不能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填“不能”。二、工程造价是不是搞预算工程造价不是搞预算,这是两种不同的概念。1、概念不同工程造价是建设企业对已完工项目,进行总核算过程,也是一个建设项目完工后结转固定资产的基础;而工程预算是一个建设项目根据施工图、按预算定额、取费标准等,一般情况下,是在开工前,施工企业做的。2、作用不同工程造价是建设企业对已完工项目,将各种投资进行归集、或多个项目进行分配(如: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主成),而工程预算是施工企业按上述资料计算结果进行投标报价、或签订合同用的。3、从属关系不同工程预算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即工程造价的范围更广。工程造价包括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竣工结算,工程决算等。所以,工程造价包括工程预算,工程预算属于工程造价,它们是从属关系。4、范围不同工程造价包括前基本工程估算,工程概算,投标造价估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各阶段各时期各种功能不同的造价分析。工程造价是一门学科,范围很广。5、步骤不同工程预算为工程前期预估造价,包括工程估算、工程概算和施工预算,在施工企业来说为工程投标报价估算和成本核算。预算只是造价的一个步骤。
第3种观点: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是冲抵免税项目后的余额。此外,因纳税调整项目(弥补亏损、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境外收益、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国家补贴收入及其他项目)引起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负数,不作年度亏损,不能用企业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企业必须特别注意会计与税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异。税法中包含的收入内容比会计规定更宽泛,所以,企业年终结账时应注意:对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销售行为,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应收金额的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并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财务费用”。而税法上规定,销售方应该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来确定销项税额。当然,如果一次性开具了,则应全额确定销项税额,会计准则将应收金额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财务费。此种处理税法并不认可,所以以后各期摊销的未确认融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也应特别关注:会计上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而税法上则将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作为价外收入与销售商品一起作为销售收入计缴税金。此外,由于税法和会计所依据的角度不同,价外费用在会计中没有逐一介绍其应该计入什么科目,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按其性质分别计入相关科目即可。但税法上讲,不论其计入什么科目,都要计算销项税额。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进行税务调解。税务调解是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双方争议的方法。在税务调解中,纳税人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如果无法通过税务调解解决争议,则可以向行政诉讼或仲裁机构寻求解决方法。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责令纳税人补正税款、加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纳税人对补正的税款和加征的罚款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缴费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行或者通过税务调解组织协商解决税收争议。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纳税人不服税务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2种观点: 本文介绍了解决税务争议的两种途径: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需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情况,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起诉。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起诉且法律分析解决税务争议的途径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原处理决定重新审议,并依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法律制度。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的规定,税务争议的内容不同,其解决途径也不同。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起诉。如果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拓展延伸纳税人在税务争议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处理。首先,纳税人可以自行协商、调解和仲裁解决税务争议。其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直接提出税务争议处理申请,由税务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如果调解和仲裁结果不满意,纳税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此外,纳税人还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纳税人在税务争议中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语解决税务争议的途径有两种: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当事人可以根据税务争议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解决途径。首先,当事人必须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起诉。其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起诉。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起诉且不履行,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要。法律没有“民事调解执行时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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