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于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因此公租房的分割不存在分配产权的问题。所以只会判决由哪一方继续使用,而不会涉及到房子的产权问题。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承租的公租房,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均享有承租权。在分割承租公房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将房屋的租赁权归一方享有: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抚养子女是一件艰巨的事情,在分割租赁权时,首要考虑的就是抚养孩子一方的利益;2、男女双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实际生活中,女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从保护女性的角度出发,照顾女方;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照顾无过错一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3种观点: 离婚公租房分割时,双方可以协商,就公租房由谁继续居住达成协议。在达成协议时,可以签订一份公租房分割协议书,确定由哪方居住。居住年限是多少,并对另一方如何补偿。二、离婚公租房怎么分割,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如何分割?离婚时;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予以处理。此时,离婚公租房怎么分割呢?首先,需要确定离婚哪方有继续承租的权利,然后根据承租权一方的意愿进行处理。1、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离婚公租房怎么分割?离婚后,双方均有权承租:①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②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③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④婚后经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等。此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公房,因此在分割时,一般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①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②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③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④照顾无过错一方。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公租房特征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第二,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支持。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
第1种观点: 离婚后,双方均有权承租:①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②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③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④婚后经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等。此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公房,因此在分割时,一般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①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②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③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④照顾无过错一方。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离婚公租房分割怎么办由于公租房是公家的房子,租住人没有房子的产权,只会判决由哪一方继续使用,不会涉及到房子的产权问题。因为也没有权利去分割公家的房子。因此,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承租的公租房,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均享有承租权。但是,感情破了的夫妻双方还居住在一起,难免磕磕碰碰。造成新的矛盾。所以,在分割承租公房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将房屋的租赁权归一方享有: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分割租赁权时,首要考虑的就是抚养孩子一方的利益。2、男女双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实际生活中,女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从保护女性的角度出发,照顾女方。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照顾无过错一方。至于另一方可以适当的补偿,补偿数额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一般都由主神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主要的还是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当然,在生活中,针对收入都不高的双方,将房屋的承租权判给一方,另一方的生活将会受到严重影响,这种情况还是会将房屋的承租权判给双方,在判决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各自使用居住的房间面积大小。1、如果是婚前一方购买,且将在产权登记购买人名下的,视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如果另一方支付了部分房款的,这部分房款就会被视为债权,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补偿。2、如果是婚后双方以公共财产购买公租房,取得产权。离婚公租房怎么分割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有自由裁量权,当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离婚后怎么分割公租房夫妻共同居住公房承租权的分割方法具体如下:1、如果夫妻之间所争议的房屋面积较大,可以隔断分开的,分别承租;2、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房地产部门和单位另行解决;3、参考当地出租房屋平均租金的标准对一方进行经济补偿。离婚公租房怎么处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由于公租房是未取得产权的房产,因此,离婚分割时,不存在产权分割的问题,主要是谁继续享有承租权。因此,关于离婚公租房的处理方式一般为如下:1、若是一方在婚前申请获得的公租房,则一般由婚前申请获得的一方继续承租;2、若是婚后申请获得的公租房,一般双方都有公租房的承租权,若此时双方都主张继续承租,先由双方进行协商,由继续承租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若协商不成,一般情况下,会优先考虑如下因素: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公租房离婚后怎么分配由于公租房是公家的房子,所有权人是国家,因此公租房的分割不存在分配产权的问题。只会判决由哪一方继续使用,不会涉及到房子的产权问题。因为也没有权利去分割公家的房子。因此,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承租的公租房,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均享有承租权。但是,感情破了的夫妻双方还居住在一个屋檐下,难免磕磕碰碰。造成新的矛盾。所以,在分割承租公房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将房屋的租赁权归一方享有: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抚养子女是一件艰巨的事情,在分割租赁权时,首要考虑的就是抚养孩子一方的利益。2、男女双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实际生活中,女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从保护女性的角度出发,照顾女方。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照顾无过错一方。至于另一方可以适当的补偿,补偿数额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一般都由主审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主要的还是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当然,在生活中,针对收入都不高的双方,将房屋的承租权判给一方,另一方的生活将会受到严重影响,这种情况还是会将房屋的承租权判给双方,在判决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各自使用居住的房间面积大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于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因此公租房的分割不存在分配产权的问题。所以只会判决由哪一方继续使用,而不会涉及到房子的产权问题。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承租的公租房,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均享有承租权。在分割承租公房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将房屋的租赁权归一方享有: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抚养子女是一件艰巨的事情,在分割租赁权时,首要考虑的就是抚养孩子一方的利益;2、男女双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实际生活中,女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从保护女性的角度出发,照顾女方;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照顾无过错一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3种观点: 离婚公租房分割时,双方可以协商,就公租房由谁继续居住达成协议。在达成协议时,可以签订一份公租房分割协议书,确定由哪方居住。居住年限是多少,并对另一方如何补偿。二、离婚公租房怎么分割,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如何分割?离婚时;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予以处理。此时,离婚公租房怎么分割呢?首先,需要确定离婚哪方有继续承租的权利,然后根据承租权一方的意愿进行处理。1、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离婚公租房怎么分割?离婚后,双方均有权承租:①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②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③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④婚后经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等。此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公房,因此在分割时,一般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①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②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③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④照顾无过错一方。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公租房特征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第二,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支持。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
第1种观点: 单位分的房子离婚时可以分割。在判决时通常会将此类房屋判决归属单位职工一方.如果是婚前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并已经付清全款的,离婚时该房产归一方所有,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购买的,用夫妻共有财产付清的全款后还房贷的,该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时平均分配,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房产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情形,其夫妻双方是可以先进行协商的,对于协商不成的情形,是可以向人民起诉,由人民根据其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进行分割;但是对于其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的,是不参与分割的,其另一方也是无权拥有该房产的。对于一方当事人的父母出资给孩子买房子的情形,是视为对孩子的赠与,对于在房产证登记簿上只登记了一方当事人的名字的情形,该房产属于当事人的个人房产,是不参与分配的;对于在房产证登记簿上登记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时,则该房产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其分割请参照上述分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个人所有的房屋归个人所有,在离婚时不进行分割;2、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3、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该房屋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应给另一方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1种观点: 单位分的房子离婚时可以分割。在判决时通常会将此类房屋判决归属单位职工一方.如果是婚前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并已经付清全款的,离婚时该房产归一方所有,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购买的,用夫妻共有财产付清的全款后还房贷的,该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时平均分配,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2种观点: 结婚前的房子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归一方个人所有。除非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证登记了双方的名字,或者登记一方名字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出资了的,可以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进行分割。一、按揭买房离婚后怎样分割房产按揭买房离婚后该房产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如果房产证登记了双方名字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后如果分割房产由夫妻二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判决,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二、如果房产证登记了一方名字的,则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离婚时房产按一方的个人财产处理,归一方所有:(一)房产是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且用个人财产还贷购买的。(二)房产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购买,还贷也是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的。(三)房产是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还贷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则获得房产的一方需要给予另一方补偿。如果房产证登记了一方名字,且存在以下情况的,则房产也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房产是婚前双方共同支付首付购买,且另一方能够证明共同出资的。(二)房产是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三)房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按揭购买的。二、婚前房产是个人财产吗婚前买的房子通常情况下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调整,下面是相关条款。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不予支持。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三、男生故意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可以加女方名字吗可以。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本来属于男方个人,但是婚后加上女方姓名后就变成夫妻共有财产了,倘若离婚,则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即便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依法判决分割。【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判决时通常会将此类房屋判决归属单位职工一方。如果是婚前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并已经付清全款的,离婚时该房产归一方所有,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购买的,用夫妻共有财产付清的全款后还房贷的,该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时平均分配,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补偿。在判决时通常会将此类房屋判决归属单位职工一方。如果是婚前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并已经付清全款的,离婚时该房产归一方所有,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购买的,用夫妻共有财产付清的全款后还房贷的,该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时平均分配,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1种观点: 由于公租房是未能取得产权的房产,因此,离婚分割时,并不能判决房子归谁,只能判决由谁居住,享有居住使用权,但最重要的是双方能协商解决。这大体涉及两种情形:一、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如何分割离婚公租房分割时,双方可以协商,就公租房由谁继续居住达成协议。在达成协议时,可以签订一份公租房分割协议书,确定由哪方居住。居住年限是多少,并对另一方如何补偿。二、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如何分割离婚时;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予以处理。此时,离婚公租房怎么分割呢首先,需要确定离婚哪方有继续承租的权利,然后根据承租权一方的意愿进行处理。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1、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离婚公租房怎么分割离婚后,双方均有权承租:①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②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③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④婚后经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等。此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公房,因此在分割时,一般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①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②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③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④照顾无过错一方。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2、夫妻一方可以继续承租的公租房,离婚公租房怎么分割离婚时,夫或妻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在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于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因此公租房的分割不存在分配产权的问题。所以只会判决由哪一方继续使用,而不会涉及到房子的产权问题。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承租的公租房,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均享有承租权。在分割承租公房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将房屋的租赁权归一方享有: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抚养子女是一件艰巨的事情,在分割租赁权时,首要考虑的就是抚养孩子一方的利益;2、男女双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实际生活中,女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从保护女性的角度出发,照顾女方;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照顾无过错一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房,是指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说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虽然随着这些年房改的实施,从数量上看已经少了很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有相当数量的此类房屋还没有实施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为数众多的离婚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这类公房权益的分割。由于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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