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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对死刑案件的辩护?

来源:铅星游戏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人面临死刑指控,律师的辩护对其案件结果至关重要。然而,如果律师撤回辩护,被告人应该如何应对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请求指派新的辩护律师,确保自己的辩护权利得到保障;2. 针对律师的撤回行为,向提出异议,要求其重新履行职责;3. 在保证自己权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考虑与律师协商撤回辩护的原因和后果,如果确实没有其他选择,可以同意律师的撤回请求。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任何被告人都有权聘请辩护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被告人、辩护人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当事人有权选择辩护人,也可以请求指定辩护人;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在承担代理职责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案情和客户要求,申请撤回代理;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律师申请撤回代理的,应当通知委托人和当事人,以及审判机关。若被告人不同意律师撤回申请,可以向审判机关提出异议,应当依法审查;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可以随时变更、撤回代理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辩护律师不能随意撤回辩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告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聘请辩护人,辩护人有权辩护。”这表明,被告有权聘请辩护人,并且辩护人有权进行辩护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为当事人服务:……(八)违反职业道德规范。 ”这表明,律师接受委托后必须完成职责,并且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意愿,继续为其服务。但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这表明,律师必须按照当事人的意愿为其服务,如果出现无法继续服务的情况,则必须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综上所述,死刑辩护律师不能随意撤回辩护,只有在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当事人意愿为其服务的前提下,才能终止辩护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可以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最高人民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

第1种观点: 死刑辩护,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事实和刑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辩护。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辩护主要是量刑辩护,在一审中主要是辩护犯罪达不到必须适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种有利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采纳不适用死刑。二审的死刑辩护,一般都是一审已经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上诉主要为了“免死”,故二审的辩护主要是针对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找出有利的,一审没被采纳或被故意忽略的量刑情节,证明案件严重程度,依法应当被判处死刑,但却不必被判立即执行,建议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达到保命的目的。一、法律依据《死刑辩护总则》第二条本意见所称死刑案件包括:(一)根据人民公诉意见,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二)一审判处死刑的二审上诉案件;(三)根据人民抗诉意见,可能改判死刑的案件;(四)死刑复核案件。第三条在死刑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第四条对于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律师可以向有关专家咨询。第五条对于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死刑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本所具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集体讨论。第六条对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死刑案件,律师事务所及辩护律师应当报告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并听取意见,寻求支持。辩护人在进行死刑案件的辩护时,应当选取可以减刑的关键点进行处理,特别是涉及到本方当事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是否由其它不确定的因素导致的,或者在进行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可以并不清楚相关犯罪事实的结果等进行处理,以达到辩护的效果。

第2种观点: 死刑辩护,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事实和刑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辩护。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辩护主要是量刑辩护,在一审中主要是辩护犯罪达不到必须适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种有利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采纳不适用死刑。二审的死刑辩护,一般都是一审已经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上诉主要为了“免死”,故二审的辩护主要是针对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找出有利的,一审没被采纳或被故意忽略的量刑情节,证明案件严重程度,依法应当被判处死刑,但却不必被判立即执行,建议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达到保命的目的。一、法律依据《死刑辩护总则》第二条本意见所称死刑案件包括:(一)根据人民公诉意见,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二)一审判处死刑的二审上诉案件;(三)根据人民抗诉意见,可能改判死刑的案件;(四)死刑复核案件。第三条在死刑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第四条对于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律师可以向有关专家咨询。第五条对于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死刑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本所具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集体讨论。第六条对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死刑案件,律师事务所及辩护律师应当报告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并听取意见,寻求支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犯拒绝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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