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辩护律师不能随意撤回辩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告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聘请辩护人,辩护人有权辩护。”这表明,被告有权聘请辩护人,并且辩护人有权进行辩护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为当事人服务:……(八)违反职业道德规范。 ”这表明,律师接受委托后必须完成职责,并且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意愿,继续为其服务。但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这表明,律师必须按照当事人的意愿为其服务,如果出现无法继续服务的情况,则必须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综上所述,死刑辩护律师不能随意撤回辩护,只有在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当事人意愿为其服务的前提下,才能终止辩护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可以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最高人民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
Copyright © 2019- qianxingmanyou.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