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死刑辩护律师撤回辩护后,自己担任辩护律师是否能够得到的支持,关键在于法律是否允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自辩、指定辩护人或者接受法律援助人员的帮助。辩护人必须履行职责,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行使职业职能,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的,人民应当指定律师进行辩护。综上所述,被死刑辩护律师撤回辩护后,自己担任辩护律师是否能够得到的支持,法律允许被告人指定自己的辩护律师,并且辩护律师应该行使职业职能,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如果被告人聘请了自己为辩护律师,应当予以支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律师也享有辩护权利,包括撤回辩护权利。但是,一旦律师撤回辩护,是否能再次接受辩护职责并不是律师自己可以决定的,而是需要审查决定。如果认为律师的撤回辩护行为没有妨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那么可以允许律师再次接受辩护职责。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有权利撤回辩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告人请求变更辩护人的,经过法庭审查,认为理由正当,应当准许。”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死刑辩护律师撤回辩护后是否可以再次接受辩护职责需要经过审查决定,如果律师的撤回辩护行为没有妨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那么可以允许律师再次接受辩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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