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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账号填写是否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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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开专票销售方开户行不可以不写,开专票指的是专用,它不仅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开票时,专用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第2种观点: 销售方开户行和账号一定要填。无论是开具专用法票还是普通法票,销售方的所有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都要完整填写,销售方的开户行和账户不填的,就是假票。销售方的开户行和账户,是在开票系统里面预置的,一般打印时自动带出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销售方开具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里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可以改变吗 里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是可以改变。专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3、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4、纳税人开具专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论是开具专用法票还是普通法票,销售方的所有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都要完整填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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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专用购买方信息开户行和账号必须填写,尽可能避免虚开专用的风险;普通,则只需填写购买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就可以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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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论是开具专用法票还是普通法票,销售方的所有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都要完整填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1种观点: 销售方开户行和账号一定要填。无论是开具专用法票还是普通法票,销售方的所有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都要完整填写,销售方的开户行和账户不填的,就是假票。销售方的开户行和账户,是在开票系统里面预置的,一般打印时自动带出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销售方开具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里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可以改变吗 里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是可以改变。专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3、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4、纳税人开具专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所需材料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一、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二、变更登记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三、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及办理时限登记程序:受理—审核—发照;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核准时限《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为30日内。办理时限: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及年检验照为1个工作日即来即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3种观点: 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一定要填。,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的名称、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由此可见,纳税人再填开时,开户银行及账号为的基本内容,原则上需将基本内容填开进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的基本内容包括:的名称、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管理需要,确定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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