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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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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临床用血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提倡科学、合理用血,杜绝浪费、滥用血液,确保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法律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3种观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除外。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第六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第七条医疗机构要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内容如下:(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二)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三)血液品种;(四)采血日期及时间;(五)有效期及时间;(六)血袋编号(或条形码);(七)储存条件。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第医疗机构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作好入库登记,近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经办人要签名和签署入库时间。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库。第九条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完好,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6小时内输注),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第十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由卫生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急诊用血除外)。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第十二条经治工程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应当有专人持配血单(卡)领取临床用血。领血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认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领用。输血科(血库)发血时,应当认真检查领血单(卡)的填写项目,合格后方可发血。未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不得发血。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当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经核对血型、品种、规格及采时间(有效期)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治疗,并将输血情况详细记入病历。第十五条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者动员患者亲友献血。医疗机构要把上述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医生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由在治医疗机构采集血液。患者亲友献血,由血站采集血液和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针对医疗实际需要积极推行血液成份输血。医疗机构临床成份输血比例,应当达到卫生部规定的要求。第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所需成份血品种,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血站负责制备和供给。第十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一)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二)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三)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资料随病历保存,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种类和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由医疗机构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该科学、合理用血,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法律依据: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3种观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临床输血申请分级管理、审核、报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临床用血审核制度。1.用血科室必须严格掌握用血适应证和禁忌证,合理应用血液资源,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保证临床科学、合理、安全、有效输血。2.输血适应证严格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执行。成人失血量在600ml原则上不输血。3.申请输血量600ml(或红细胞3U)以下的,经由医师提出申请,主治以上医师签名审核。6.申请输血量600ml(或红细胞3U)以上的,经由医师提出申请,副主任以上医师签名审核7.申请输血量1000ml(或红细胞5U)以上的,经由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或副主任核准签名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第2种观点: 1.临床用血管理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对临床用血管理提出具体的规范性要求。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核查。做好核查是医疗机构保证输血安全的不可缺少、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第十四条规定,无偿献血者或配偶、直系亲属用血时实行费用优惠,减免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为保证急救用血,防止发生血液供应不上的问题,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分别对医疗机构开源节流责任做出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提倡择期手术、患者自身储血、亲友、单位互助献血。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要制订用血计划,合理用血,科学用血,推行成份输血,开展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此外,卫生部1999年下发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对临床用血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2.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对医生申请输血有哪些管理规定第十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由卫生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 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急诊用血除外)。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第十二条 经治工程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应当有专人持配血单(卡)领取临床用血。领血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认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领用。可以使用嘟嘟医生进行咨询3.输血技术规范制定的依据是什么为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推广科学、合理用血技术,杜绝血液的浪费和滥用,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卫生部于2000年6月1日发布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组织专家制定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本规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第三条 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第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三条 地方各级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五条 各级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1种观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除外。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第六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第七条医疗机构要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内容如下:(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二)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三)血液品种;(四)采血日期及时间;(五)有效期及时间;(六)血袋编号(或条形码);(七)储存条件。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第医疗机构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作好入库登记,近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经办人要签名和签署入库时间。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库。第九条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完好,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6小时内输注),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第十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由卫生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急诊用血除外)。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第十二条经治工程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应当有专人持配血单(卡)领取临床用血。领血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认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领用。输血科(血库)发血时,应当认真检查领血单(卡)的填写项目,合格后方可发血。未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不得发血。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当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经核对血型、品种、规格及采时间(有效期)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治疗,并将输血情况详细记入病历。第十五条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者动员患者亲友献血。医疗机构要把上述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医生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由在治医疗机构采集血液。患者亲友献血,由血站采集血液和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针对医疗实际需要积极推行血液成份输血。医疗机构临床成份输血比例,应当达到卫生部规定的要求。第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所需成份血品种,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血站负责制备和供给。第十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一)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二)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三)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资料随病历保存,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种类和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由医疗机构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临床用血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提倡科学、合理用血,杜绝浪费、滥用血液,确保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法律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 住院医师:限于一类手术。2. 主治医师:限于二类及以下手术;高年资住院医师在具备一类手术资质准入的基础上,可以在主治医师临场指导下开展部分二类手术。3. 副主任医师:限于三类及以下手术;高年资主治医师在具备二类及以下手术资质准入的基础上,可以在副主任医师临场指导下开展部分三类手术。4. 主任医师:四类手术,以及本专业其他各类手术;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在具备三类及以下手术资质准入的基础上,可以在主任医师临场指导下,开展部分四类手术。注:高年资医师指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医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临床用血审核制度是规范医院和医生对血液的管理和使用的制度。输全血的要由管床医师填写输血申请表,经科主任同意并签名,送交医务处签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临床用血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提倡科学、合理用血,杜绝浪费、滥用血液,确保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法律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临床用血审核制度是规范医院和医生对血液的管理和使用的制度。输全血的要由管床医师填写输血申请表,经科主任同意并签名,送交医务处签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临床用血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提倡科学、合理用血,杜绝浪费、滥用血液,确保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法律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临床用血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提倡科学、合理用血,杜绝浪费、滥用血液,确保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法律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 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 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 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设立。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律依据】《血站管理办法》 第 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二)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三)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四)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五)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六)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液中心应当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0月3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3种观点: 第一条 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第三条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第四条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设立。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第六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二)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三)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四)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五)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血液中心应当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第九条  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三)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综上所述,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的血站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4号 《血站管理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高强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该科学、合理用血,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法律依据: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该科学、合理用血,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法律依据: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3种观点: 2000年颁布的。为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推广科学、合理用血技术,杜绝血液的浪费和滥用,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卫生部于2000年6月1日发布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组织专家制定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本规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输血是指将血液通过静脉输注给病人的一种治疗方法,在临床上应用广泛。输血的历史:最早的输血是在1667年,一个法国贵族将280ml的小牛血输给了一个精神失常的流浪汉,企图治疗他的精神问题。这位倒霉的患者在经历了严重的免疫反应、在鬼门关徘徊数次之后,居然奇迹般地活了下来,并且维持了一段时间的平静,因而输血疗法被一些有创新想法的医生所接受。在随后的300年间,输血疗法仍然是在探索阶段。由于没有相关知识(比如血型),输血造成了很多人的死亡,但医生们也发现输血也真的能够挽救生命。直到1912年法国人卡雷尔博士因创造血管吻合术进行输血而获得了诺贝尔奖,输血疗法才获得了较大范围的肯定。真正使输血成为科学有效的治疗方法的人是维也纳的病理学家兰士台纳,他从1901年开始发现了人类的ABO血型及凝集规律,为现代输血提供了坚实的病理生理学基础,在随后的20年里,其他医生又逐步建立了血液抗凝和交叉配血技术,输血成为了一种常规治疗方法,在所有医院都可以进行。而兰士台纳也在1930年获得了诺贝尔生理学/医学奖。狭义的输血是指输注全血,广义的输血是包括全血在内的、由血液制备的各种有形或无形成分的输注,严格来说,造血干细胞(骨髓或外周血)也算是一种特殊的输血。法律依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六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临床输血管理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法律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2种观点: 1、《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是临床输血管理的重要依据。2、病人输血前应做血型、输血九项(又称输血前检查):ALT、HBsAg、HBsAb、HBeAg、HBeAb、HBcAb、anti-HCV、anti-HIV、RPR,下同)、血型血清学检查。【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第亲友互相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和监护。

第3种观点: 1.医院法律法规考试试题和答案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凳兑炒适纫怀胁医院法律法规考试试题科室:________姓名:___得分:___________一、选择题 1、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传染病是指( A、鼠疫、艾滋病 B、鼠疫、霍乱 C、鼠疫、霍乱、艾滋病 D、鼠疫、霍乱、伤寒、副伤寒 E、鼠疫、霍乱、艾滋病、伤寒或副伤寒 2、一女病员因不孕症、闭经、伴厌食、消瘦就诊。妇科做了各种常规检查后,决定行腹腔镜检查,通知病人准备。病人不知该检查如何作,便随医生进入处置室检查,检查中发现作了切口。病人及家属均不满意开刀,向院方提出赔偿要求。行腹腔镜检查如何决定为合理() A、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B、可以征得患者同意 C、可以由医生决定 D、必须由医院决定 E、可以由医院或科室决定 3、必须由病人及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同意的诊疗行为包括() A、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B、除门诊手术以外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C、除表皮手术以外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D、手术、非常规性的检查、特殊治疗) E、手术、创伤性检查、实验性治疗 4、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A、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B、中止医师执业活动 C、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D、不予医师执业注册 E、注销执业医师注册 5、医生白某因挪用用于个人经营,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白某被判刑后其执业() A、可以不门受 B、。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 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 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 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2种观点: 1.临床用血管理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对临床用血管理提出具体的规范性要求。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核查。做好核查是医疗机构保证输血安全的不可缺少、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第十四条规定,无偿献血者或配偶、直系亲属用血时实行费用优惠,减免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为保证急救用血,防止发生血液供应不上的问题,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分别对医疗机构开源节流责任做出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提倡择期手术、患者自身储血、亲友、单位互助献血。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要制订用血计划,合理用血,科学用血,推行成份输血,开展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此外,卫生部1999年下发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对临床用血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2.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对医生申请输血有哪些管理规定第十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由卫生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 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急诊用血除外)。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第十二条 经治工程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应当有专人持配血单(卡)领取临床用血。领血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认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领用。可以使用嘟嘟医生进行咨询3.输血技术规范制定的依据是什么为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推广科学、合理用血技术,杜绝血液的浪费和滥用,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卫生部于2000年6月1日发布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组织专家制定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本规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第三条 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第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 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 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 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2种观点: 1.医院法律法规考试试题和答案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最佳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写于每题题号左侧。每题2分。1.《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可报上一级决定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下列措施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D) A.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B.停工、停业、停课C.封闭被传染病病原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D.或不允许离开自家家门 2.《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职责(C) A.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B.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C.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D.领导所辖区域传染病防治工作3.《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之一是 (D) A.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B.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C.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D.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4.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中对非卫生技术人员 (C)A.可以使用B.尽量不用C.不得使用D.在次要的科室可以使用 5.医疗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依法采取的措施是 (B)A.立即抢救B.及时转诊C.继续观察D.提请上级医院派人会诊 6.下列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是 (C)A.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B.对婚前卫生咨询有异议的C.对孕产期保健服务有异议的D.对医学指导意见有异议的 7.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A)A.罚款B.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C.民事赔偿D.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8.某县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师胡某,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而且情节严重。该县卫生局应依法给予胡某的处理是 (C)A.罚款B.警告C.取消执业资格D.降职降薪 9.按照《母婴保健法》规定,必须经本人同意并签字,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字的手术或治疗项目是(C)A.产前检查、产前诊断B.产前检查、终止妊娠C.终止妊娠、结扎D.产前诊断、终止妊娠 10.医疗机构施行特殊治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 (D)A.病房负责人同意后实施B.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实施C.科室全体医师讨论通过后实施D.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批准后实施 11.医疗事故鉴定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 (A)A.卫生行政部门B.省级卫生行政部门C.市级卫生行政部门D.高级人民 12.对传染病人的控制,正确的是 (C)A.对乙、丙类传染病病人予以隔离治疗B.对艾滋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C.淋病、梅毒病人未治愈前不准去公共浴室、理发店等公共场所D.对甲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活动范围 13.在传染病的预防工作中,国家实行的制度是 (B)A.预防保健制度B.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C.爱国卫生运动D.有计划的卫生防疫 14.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包括(C)A.品B.精神药品C.进口药品D.医疗用毒性药 15.医疗事故是指 (C)A.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B.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C.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D.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16.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到以下哪一部门接受医学检查 (A)A.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B.省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C.当地卫生所D.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施行日期是 (B)A.1999年10月1日B.1998年10月1日C.1997年12月29日D.1998年12月29日 18.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要求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以下项目悬挂于明显处,除了(B)A.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B.诊疗医生C.诊疗科目D.收费标准 19.下列哪种人群不能注册执业护士(D)A.无完全民事能力者B.色盲C.违反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的D.以上都是 20.医师经执业注册后 (C)A.只准从事医疗业务B.只准从事预防业务C.可以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D.可以重新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21.对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D)A.允许申请注册B.重新注册登记C.试用半年D.允许继续执业 22.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 (D)A.1年B.2年C.3年D.5年 23.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A)A.只做是否死亡的诊断B.只做死亡原因的诊断C.可同时做是否死亡和死亡原因的诊断D.既不能做是否死亡的诊断也不能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24.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或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以下证明文件,除了 (D)A.疾病诊断书B.死产证明书C.死亡证明书D.医疗纠纷分析证言 2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B.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C.甲类传染病的病种只能由WHO决定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 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 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 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该科学、合理用血,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法律依据: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临床输血管理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法律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 (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 (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 (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 (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 (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护士应掌握有关输血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把关,保护患者、医院、供血单位和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输血治疗安全。2、严格无菌操作规程,签输血治疗同意书,输血前准备、输血实施到输血副作用及处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按卫生部颁发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执行。3、输血前应了解病人血型、输血史及不良反应史。4、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严禁一名护士同时对两名患者采血,两名医务人员一次只能为一名患者核对交叉配血试验结果及输血。5、血制品应从血库取出后30分钟内输注,不得自行储血,不得加热,血液内不加入其他药物。法律依据:《安全输血管理制度》1、护士应掌握有关输血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把关,保护患者、医院、供血单位和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输血治疗安全。2、严格无菌操作规程,签输血治疗同意书,输血前准备、输血实施到输血副作用及处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按卫生部颁发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执行。3、输血前应了解病人血型、输血史及不良反应史。4、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严禁一名护士同时对两名患者采血,两名医务人员一次只能为一名患者核对交叉配血试验结果及输血。5、血制品应从血库取出后30分钟内输注,不得自行储血,不得加热,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临床用血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提倡科学、合理用血,杜绝浪费、滥用血液,确保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法律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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