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抵扣联和联是不能作废的。如果在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在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即使专用被盗、丢失,纳税人也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而不能直接将作废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印制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
第十三条
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除专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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