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专用丢失的,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专用章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的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凭相应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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