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方面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从旧兼从轻是“从新兼从轻”的对称。刑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与行为时的法律(旧法)比较,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仍然适用。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一种原则。
从旧兼从轻基本内容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该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适用刑法,不以犯罪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但依照刑法处罚较轻的,适用刑法。
综上所述,当一个人的行为,根据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但根据审判时的法律规定,被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从旧兼从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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