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可以使用全国统一电子作为购买货物、接受服务和纳税申报、抵扣税款等方面的税务凭证。从法律层面上讲,并没有对全国统一电子的金额做出。此外,根据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全国统一电子应当具备与纸质同等法律效力,税务机关不得因其为电子形式而拒绝认定其合法性。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全国统一电子作为合法的税务凭证,没有限额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可以使用全国统一作为购买货物、接受服务和纳税申报、抵扣税款等方面的税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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