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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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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应当在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完成债权人资格的审查工作,因为此时债权申报的期限已经届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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