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制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管理人以及参与风险处置的其他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3、协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保障被处置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4、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稽查并予以处罚;
5、及时向机关等通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6、向有关地方通报证券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7、法律、行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规的规定。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七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Copyright © 2019- qianxingmanyou.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