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应予立案追诉。主要情形包括: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流通股数达到总量30%以上,并在连续20个交易日内买卖股数达到总成交量30%以上;以及其他严重情节。
法律分析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拓展延伸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定罪要件和法律适用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定罪要件和法律适用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定罪要件和适用相关法律进行审判。定罪要件包括:首先,证明被告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如虚假陈述、市场操纵等;其次,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相关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最后,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即故意实施操纵行为。法律适用方面,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定罪标准、刑罚幅度等进行具体规定。综上所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定罪要件和法律适用是确保对违法行为进行定罪和惩处的重要法律依据。
结语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定罪要件和法律适用是确保对违法行为进行定罪和惩处的重要法律依据。定罪要件包括证明被告实施了操纵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主观故意。法律适用方面,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和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规定了操纵罪的定罪标准和刑罚幅度。只有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才能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正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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