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应当在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完成债权人资格的审查工作,因为此时债权申报的期限已经届满。
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谁组织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组织召开。
债权人会议是什么
债权人会议是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会议。债权人会议设一人,由人民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持债权人会议。
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债权人会议是做什么的
债权人会议指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其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但是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是重要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和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由人民主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有以下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是什么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法定的临时性机构。
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债权人会议。
它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只在需要议决有关破产事项时,才被召集、讨论议决有关事项。
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定义
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法定的临时性机构。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债权人会议。它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只在需要议决有关破产事项时,才被召集、讨论议决有关事项。
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该内容由 苏湖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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