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一、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二、北京户口落户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进京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7、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
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提供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根据北京市《户口审批工作规范》,夫妻投靠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外地一方为无业人员或农业户口人员;
2、夫妻结婚需满10年;3、外地一方需年满45周岁(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4、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如果符合以上条件需要提供如下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3、北京的住房证明;
4、无业人员需提供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5、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农业户口,过去是远郊区县结婚须满3年,不知道现在有没有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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