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数额认定的标准: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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