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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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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提工伤保险基金中心的《事故申告登记表》及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二)《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

(四)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的原件、复印件;

(七)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工伤认定时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以上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的登记资料;

(二)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机关证明、人民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供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供人民宣告死亡的结论的原件、复印件;

(四)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六)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七)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八)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九)工伤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根据实际情况手工列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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