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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户口迁移条件包括哪些2023

来源:铅星游戏网


本文介绍了成都市居民户口登记的相关条件和办理材料以及流程。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可以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住房进行户口登记,若有多套住房,则可选择其中一套进行登记。办理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住房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确定户主声明书等。办理流程包括准备材料、前往拟落户地的分局户政窗口办理和领取居民户口簿等。办理时限为当场办理,费用包括居民户口簿首次办理免费。

法律分析

一、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可以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住房进行户口登记;若有多套住房,则可选择其中一套进行登记;实行“一户一房”登记原则,原产权人及户内成员迁出后,可为新产权人及符合迁入条件的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二、办理材料

1、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

2、入户地住房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

3、入户地住房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

4、入户地住房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

5、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原件)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

准备好相关材料。

第二步

前往拟落户地的分局户政窗口办理。

第三步

工作人员受理完成后,领取居民户口簿。

四、办理时限与费用

时限:

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费用:

居民户口簿首次办理免费(丢失、损失、补发6元/本)

注意事项

住房证明包含以下类型:

(一)合法稳定住所:

1.城镇地区的提供: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国土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或30天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查询记录(需交房使用);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有效凭证;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

2.农村地区的提供:

已确权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未确权有证住房: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未拆迁无证住房:街道(乡、镇)、社区(村)和村民小组出具的《农村房屋无产权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已安置但无证住房:安置证明或拆迁安置协议(协议遗失的提供安置部门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街道(乡、镇)、社区(村)和村民小组出具的《农村房屋无产权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由街道、乡、镇统一拆迁,处于安置过渡期且无房的:拆迁安置协议(协议遗失的提供安置部门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本市无房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安置房提供:安置协议(协议遗失的提供安置部门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三)单位或经济适用房提供:购房合同、缴款凭据、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四)营房提供: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房证明和派出所居住证明(应分配给本单位现役军人的);

(五)单位自建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分房证明、缴款凭据、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成都市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成都市户口迁移条件如下:

1. 投靠类:被投靠人户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投靠人应到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被投靠人户籍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投靠人应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2. 工作调动类:被调出单位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调出单位应到被调出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被调出单位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调出单位应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 婚迁类:双方户籍均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在双方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双方户籍均在本市的,应在办理结婚登记后,由双方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4. 随迁类:学生户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应到学生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学生户籍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应到学校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5. 回乡类:户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回乡前应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户籍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回乡前应到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6. 投靠类:户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投靠前应到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户籍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投靠前应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综上所述,成都市户口迁移条件较为严格,申请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的迁移方式,并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结语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申请户口登记时可以选择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住房进行登记,也可选择多套住房中的一套进行登记。办理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确定户主声明书。办理流程包括准备材料、前往拟落户地的分局户政窗口办理和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时限为当场办理,费用为居民户口簿首次办理免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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