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被骗后的报案步骤:保存与诈骗分子的联系单据,书面记录被骗经过,向当地机关报案并做报案笔录,移交至案发地机关,也可到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防范措施:选择货到付款、第三方支付、具有消费者保障制度的交易平台,认证网店,索取网购销售凭证。拘役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行期间可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可获报酬,羁押时间折抵刑期。
法律分析
如果在网上购物被骗后,请按以下步骤进行报案:
1、尽可能地保存好所有与诈骗分子进行联系的单据,如电子邮件、银行汇款单、手机短信等等。
2、将您的被骗经过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3、带着您的被骗经过和被骗单据到当地机关刑事部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者派出所进行报案,并由民警作一份报案笔录。
4、在当地机关的帮助下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交到案发地机关(如诈骗分子手机所在地,网站维护地)作进一步查处。
你也可以到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他们的网址。
防范措施
消费者在选择电子商务网站进行网络商品交易和购买服务过程中,注意以下要点:
1.选择货到付款的交易模式(物流快递代收货款,收到货品后再进行支付)。
2.选择具有第三方支付手段的平台进行交易(多使用支付宝、财付通或paypal等第三方支付模式交易)。
3.选择具有消费者保障制度的交易平台(指具有7天包退换、正品保证、30天免费维修、假一赔三等消费者保障制度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4.选择店铺的产品质量、货源和售后服务具有品牌厂家认证网店(各品牌厂家开设的直销网站,如联-想、戴-尔、凡客诚品等)。
5.索取网购销售凭证,防范霸王条款(向经营者索要购票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为解决网上购物的纠纷提供凭证和依据)。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结语
购物被骗后,及时采取报案措施是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步骤。保存与诈骗分子的联系单据,书面记录被骗经过,并前往当地机关报案,移交相关材料至案发地进行进一步查处。此外,您也可以到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进行举报。在预防方面,选择货到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消费者保障制度的交易平台和品牌厂家认证网店,索取网购销售凭证等都是重要的防范措施。根据法律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机关就近执行,期间可回家一至两天并参加劳动。刑期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羁押时间可折抵刑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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