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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多久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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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多久出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资料后,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保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1、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其中,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在申请表中加盖公章。

3、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上下班证明材料:视频监控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120出车证明、院前急救或医院抢救记录(经120出车、抢救的需提供)。

7、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8、与事故伤害有关的视频、录音、现场照片、伤者照片(受伤部位应清晰可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

三、社保局不受理工伤怎么办?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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