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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时间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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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一般保证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担保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3、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4、没有不良债务等。

根据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关于担保期限,根据情况的不同,分为了三种。

1、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有担保期限的,则此时就按照约定的担保期限执行。

2、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那么担保期限就是从约定的还款期限之日的6个月。

3、特殊情况,即担保合同里写明担保人担保至债务人还清债务为止,担保就是从约定的还款期之日起担保期限是两年。

综上所述,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者在合同中即使有约定也没有明确担保时间的,保证的期限为债务到期后6个月。如果在保证期间,债务人未认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超过保证期限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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