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重婚罪怎么收费?
刑事自诉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提起诉讼,由人民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
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理解不一,有的认为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地的人民管辖更为适宜;有的认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更为适宜;对管辖权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互相推诿管辖责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为适宜”应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犯罪行为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都应当受理,而不应互相推诿。
对被告人多处重婚,被害人向多处有管辖权的提起自诉的,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管辖,其它已受理的人民可将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若从的角度来理解“更为适宜”就易导致管辖权的互相推诿,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更为适宜”,及时受理重婚案件,则不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时行使自诉权,而且可以避免管辖权的推诿,提高人民的工作效率,还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纠纷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