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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检方提出的物证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应该如何处理?

2022-06-15 来源:铅星游戏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物证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物证的存在也可能存在瑕疵,这会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造成一定的影响。当检方提出的物证存在瑕疵时,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对物证的来源、保管、取证等情况进行调查,寻找可能的瑕疵。2. 就物证本身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力进行分析,是否可以排除瑕疵对证明的影响。3. 就瑕疵对物证证明力的影响进行分析,是否会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产生影响。4. 在法庭上针对物证存在的瑕疵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证人证言予以辩护。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检查、检验、辨认和检验人的证言,当事人有权提出质证。”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律规定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于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罪行的案件,不得定罪。”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刑诉法规定,物证必须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负责保管和使用,检方提出需要勘验的物证,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勘验,如果公安机关无法进行勘验,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勘验前应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有需要可以提出质疑或要求参与。勘验完成后应制作勘验笔录,并且将物证保管好。法律依据:1.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负责保管和使用物证。需要取得法医鉴定或者其他鉴定意见的,应当及时送交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专门机构,不得自行作出结论。2.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勘验、鉴定物证前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并允许其要求参加、质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勘验、鉴定情况有异议的,应当记录在案。3.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对物证的勘验,应当制作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应当由勘验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总结:处理检方提出的需要勘验的物证,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勘验,勘验前需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勘验后应制作勘验笔录并将物证保管好。这是为了保证物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时,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可以对补充侦查的证据提出质疑,如果非法收集的,应当排除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一、刑事证据包括哪些种类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4、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6、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方提出的物证需要进行鉴定时,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具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依法进行鉴定:在进行物证鉴定时,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信度。2. 保障权利:进行物证鉴定过程中,必须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被鉴定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等。3. 制定鉴定方案:鉴定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鉴定方案,明确鉴定的目的、方法、依据和结论,确保鉴定过程合法、公正、客观。法律依据:1.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检察机关经审查,需要鉴定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鉴定机构应当制定鉴定方案,对鉴定的目的、方法、依据和结论等作出明确说明。3.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被鉴定人有权了解鉴定情况,鉴定过程中应当听取其意见和提供的证据。总之,在进行物证鉴定时,必须依法规定进行,同时严格保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刑诉法规定,物证必须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负责保管和使用,检方提出需要勘验的物证,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勘验,如果公安机关无法进行勘验,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勘验前应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有需要可以提出质疑或要求参与。勘验完成后应制作勘验笔录,并且将物证保管好。法律依据:1.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负责保管和使用物证。需要取得法医鉴定或者其他鉴定意见的,应当及时送交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专门机构,不得自行作出结论。2.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勘验、鉴定物证前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并允许其要求参加、质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勘验、鉴定情况有异议的,应当记录在案。3.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对物证的勘验,应当制作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应当由勘验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总结:处理检方提出的需要勘验的物证,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勘验,勘验前需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勘验后应制作勘验笔录并将物证保管好。这是为了保证物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物证是检方证明被告人罪行的重要证据。对于检方提出的物证,应当进行认真的处理和鉴定,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物证应当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予以鉴定,或者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请求和鉴定标准,以科学方法进行鉴定。”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认定,应当以法定程序进行,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综上所述,对于检方提出的物证,应当依据法律程序进行鉴定和认定,并以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证据为根据,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法庭上,证人证言和物证相互矛盾是很常见的情况,这时候需要采取合适的应对策略。首先,应该认真考虑证物和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包括它们的来源、相关性、一致性和可信度等。其次,在证物和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应该尽量寻找其他证据来印证事实,比如证人证言的记述或其他证人的证言。最后,如果无法通过其他证据印证事实,可以考虑就证物和证人证言的矛盾之处提出质疑,要求证人提供更加详细和准确的证言,或者对证物进行进一步的鉴定和分析,以确定真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在证据不足以确定罪刑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证据的印证来予以确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八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案件的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收集、固定、鉴定、审查、认定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犯罪事实不得推定,必须有证据证明。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对方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的,有责任提供证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四条:当事人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书面质证请求的,应当在证据收集和审查中予以考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否则就不是。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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