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刑诉法规定,物证必须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负责保管和使用,检方提出需要勘验的物证,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勘验,如果公安机关无法进行勘验,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勘验前应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有需要可以提出质疑或要求参与。勘验完成后应制作勘验笔录,并且将物证保管好。法律依据:1.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负责保管和使用物证。需要取得法医鉴定或者其他鉴定意见的,应当及时送交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专门机构,不得自行作出结论。2.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勘验、鉴定物证前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并允许其要求参加、质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勘验、鉴定情况有异议的,应当记录在案。3.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对物证的勘验,应当制作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应当由勘验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总结:处理检方提出的需要勘验的物证,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勘验,勘验前需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勘验后应制作勘验笔录并将物证保管好。这是为了保证物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时,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可以对补充侦查的证据提出质疑,如果非法收集的,应当排除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一、刑事证据包括哪些种类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4、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6、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方提出的物证需要进行鉴定时,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具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依法进行鉴定:在进行物证鉴定时,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信度。2. 保障权利:进行物证鉴定过程中,必须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被鉴定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等。3. 制定鉴定方案:鉴定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鉴定方案,明确鉴定的目的、方法、依据和结论,确保鉴定过程合法、公正、客观。法律依据:1.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检察机关经审查,需要鉴定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鉴定机构应当制定鉴定方案,对鉴定的目的、方法、依据和结论等作出明确说明。3.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被鉴定人有权了解鉴定情况,鉴定过程中应当听取其意见和提供的证据。总之,在进行物证鉴定时,必须依法规定进行,同时严格保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刑诉法规定,物证必须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负责保管和使用,检方提出需要勘验的物证,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勘验,如果公安机关无法进行勘验,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勘验前应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有需要可以提出质疑或要求参与。勘验完成后应制作勘验笔录,并且将物证保管好。法律依据:1.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负责保管和使用物证。需要取得法医鉴定或者其他鉴定意见的,应当及时送交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专门机构,不得自行作出结论。2.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勘验、鉴定物证前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并允许其要求参加、质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勘验、鉴定情况有异议的,应当记录在案。3.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对物证的勘验,应当制作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应当由勘验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总结:处理检方提出的需要勘验的物证,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勘验,勘验前需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勘验后应制作勘验笔录并将物证保管好。这是为了保证物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物证是检方证明被告人罪行的重要证据。对于检方提出的物证,应当进行认真的处理和鉴定,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物证应当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予以鉴定,或者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请求和鉴定标准,以科学方法进行鉴定。”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认定,应当以法定程序进行,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综上所述,对于检方提出的物证,应当依据法律程序进行鉴定和认定,并以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证据为根据,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法庭上,证人证言和物证相互矛盾是很常见的情况,这时候需要采取合适的应对策略。首先,应该认真考虑证物和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包括它们的来源、相关性、一致性和可信度等。其次,在证物和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应该尽量寻找其他证据来印证事实,比如证人证言的记述或其他证人的证言。最后,如果无法通过其他证据印证事实,可以考虑就证物和证人证言的矛盾之处提出质疑,要求证人提供更加详细和准确的证言,或者对证物进行进一步的鉴定和分析,以确定真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在证据不足以确定罪刑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证据的印证来予以确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八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案件的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收集、固定、鉴定、审查、认定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犯罪事实不得推定,必须有证据证明。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对方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的,有责任提供证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四条:当事人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书面质证请求的,应当在证据收集和审查中予以考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否则就不是。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方对检方提出的物证有疑义,可以提出质疑,但应当在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并需提供证据予以驳斥。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诉案件中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在十日内向法院提出质证申请。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提出证据予以驳斥的,应当在开庭前提交,逾期不得再以此为理由提出。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认定犯罪事实和证据不足的意见,可以在开庭审理时提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检方提出的物证可能会与被告方的知情权发生冲突。在此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以下处理方式:1. 如果物证对被告方有不利影响,法庭应当让被告方知道这些物证并给予他们发表意见的机会。2. 如果物证是被告方提供的,法庭应当考虑被告方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决定是否使用这些物证作为证据。3. 如果物证是非法获取的,法庭应当排除这些物证作为证据。法律依据:1.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在取证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2.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证据应当是合法的,取得证据的方法应当是合法的。”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法庭在运用物证时,应当让被告人知道,给予被告人发表意见的机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方提出的物证需要进行鉴定时,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具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依法进行鉴定:在进行物证鉴定时,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信度。2. 保障权利:进行物证鉴定过程中,必须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被鉴定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等。3. 制定鉴定方案:鉴定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鉴定方案,明确鉴定的目的、方法、依据和结论,确保鉴定过程合法、公正、客观。法律依据:1.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检察机关经审查,需要鉴定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鉴定机构应当制定鉴定方案,对鉴定的目的、方法、依据和结论等作出明确说明。3.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被鉴定人有权了解鉴定情况,鉴定过程中应当听取其意见和提供的证据。总之,在进行物证鉴定时,必须依法规定进行,同时严格保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刑诉法规定,物证必须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负责保管和使用,检方提出需要勘验的物证,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勘验,如果公安机关无法进行勘验,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勘验前应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有需要可以提出质疑或要求参与。勘验完成后应制作勘验笔录,并且将物证保管好。法律依据:1.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负责保管和使用物证。需要取得法医鉴定或者其他鉴定意见的,应当及时送交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专门机构,不得自行作出结论。2.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勘验、鉴定物证前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并允许其要求参加、质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勘验、鉴定情况有异议的,应当记录在案。3.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对物证的勘验,应当制作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应当由勘验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总结:处理检方提出的需要勘验的物证,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勘验,勘验前需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勘验后应制作勘验笔录并将物证保管好。这是为了保证物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证的合法性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物证的来源应当合法;二是物证的保存和保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三是物证的鉴定程序和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以上三个方面都符合,那么检方提出的物证就是合法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检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应当经过合法的程序取得,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检察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标明来源和时间,经过保全、封存、编号和交接手续,确保原貌和完整。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第二十三条: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鉴定规范,对鉴定材料的来源、保存、保管、鉴定方法、过程和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并签名或盖章。以上法律依据规定了物证的来源、保存和鉴定程序,检方提出的物证如果符合以上规定,就属于合法证据。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2种观点: 1、对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的规定如下:(1)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2)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3)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4)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有哪些依照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人民法院派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取得被调查人的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检方提出的物证需要出示原件,但现场无法找到时,应当尽可能地找寻原件,若无法找到,则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物证的证明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物证必须与案件有关。2.物证必须真实可靠。3.物证必须完整无误。4.物证必须依法获取。5.物证需要出示原件。若无法提供原件,则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证明,比如提供复印件或者照片等。同时应当向法庭说明物证原件无法找到的原因,以及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物证所含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物证的鉴定、提取、保存和运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第六十七条 出庭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辩护人、被告人和诉讼代表、人民陪审员等,有权查看物证,并可以提出鉴定、检查或者复制物证的要求。第六十八条 法庭可以责令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示物证、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第六十九条 物证出示原件,必须经过鉴定机构鉴定,但当事人同意出示副本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证的合法性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物证的来源应当合法;二是物证的保存和保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三是物证的鉴定程序和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以上三个方面都符合,那么检方提出的物证就是合法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检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应当经过合法的程序取得,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检察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标明来源和时间,经过保全、封存、编号和交接手续,确保原貌和完整。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第二十三条: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鉴定规范,对鉴定材料的来源、保存、保管、鉴定方法、过程和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并签名或盖章。以上法律依据规定了物证的来源、保存和鉴定程序,检方提出的物证如果符合以上规定,就属于合法证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控人认为检方提供的物证不属实时,可以通过提供反驳证据、质疑物证的可信度等方式进行辩驳。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是否能够成功反驳检方提供的物证,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有权提出证据、质证证人、辩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如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所犯罪行不存在或者不构成犯罪,应当予以无罪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提出异议的,有权提供反驳证据,质疑对方当事人的证人、鉴定人的证言。”总之,被控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法律途径提出异议并提供充分证据,以期成功反驳检方提供的不属实物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检方提供的证据可能需要保密,但并非必须,因此公开请求可据理力争。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对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证人、鉴定人、辨认人、翻译人等人员处获得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它重要保密的证据材料,采取保密措施。3.《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自己不知道的证据有权要求查阅;对已知道的证据,可以提出复印、照相或者录音录像等要求。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四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涉及的文件、资料、物品等应当按照保密级别控制流转、使用、存储和销毁。综上所述,检方提供的证据并非必须保密,而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查阅已知道的证据并提出复印、照相或者录音录像等要求。但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保密的证据,检察机关应采取保密措施。如需公开,可请求据理力争,但需遵守保密法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检方提出的物证需要出示原件,但现场无法找到时,应当尽可能地找寻原件,若无法找到,则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物证的证明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物证必须与案件有关。2.物证必须真实可靠。3.物证必须完整无误。4.物证必须依法获取。5.物证需要出示原件。若无法提供原件,则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证明,比如提供复印件或者照片等。同时应当向法庭说明物证原件无法找到的原因,以及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物证所含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物证的鉴定、提取、保存和运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第六十七条 出庭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辩护人、被告人和诉讼代表、人民陪审员等,有权查看物证,并可以提出鉴定、检查或者复制物证的要求。第六十八条 法庭可以责令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示物证、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第六十九条 物证出示原件,必须经过鉴定机构鉴定,但当事人同意出示副本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证的合法性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物证的来源应当合法;二是物证的保存和保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三是物证的鉴定程序和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以上三个方面都符合,那么检方提出的物证就是合法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检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应当经过合法的程序取得,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检察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标明来源和时间,经过保全、封存、编号和交接手续,确保原貌和完整。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第二十三条: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鉴定规范,对鉴定材料的来源、保存、保管、鉴定方法、过程和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并签名或盖章。以上法律依据规定了物证的来源、保存和鉴定程序,检方提出的物证如果符合以上规定,就属于合法证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物证是检方证明被告人罪行的重要证据。对于检方提出的物证,应当进行认真的处理和鉴定,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物证应当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予以鉴定,或者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请求和鉴定标准,以科学方法进行鉴定。”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认定,应当以法定程序进行,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综上所述,对于检方提出的物证,应当依据法律程序进行鉴定和认定,并以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证据为根据,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1种观点: 言词证据无论是以口头表达的方式提供,还是以书面笔录的方式提交,都可以通过相互盘问或相互印证的方式,来验证其真实性。而实物证据的真实性要得到验证,除了要接受传统的审查方式以外,还要经受特殊的鉴真过程。考虑到证据的收集提取与法庭审理有一段时间距离,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可能会发生变化,实物证据的同一性可能会引起合理的怀疑。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人员收集提取证据的活动大都发生在侦查阶段,而对同一案件的法庭审理,通常都是几个月甚至若干年之后的事情。因而控辩双方就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发生争议,正因为如此,法庭才需借助于鉴真制度来审查实物证据的真伪,平息控辩双方对其真实性的争议,消除各方对该证据真实性和同一性的怀疑,从而为法庭运用该份证据奠定坚实的基础。一、实物证据有何特点?1、实物证据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且往往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以,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而且实物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发现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们是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但是.j由于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份如风吹日。晒、雨漱潮湿、沙埋、水淹等等,有可能使实物证据变形、腐烂或者挥发j丧失,甚至消失得无影无踪。某些实物(例如气味或其他挥发性物质)更是转瞬即逝,时过境迁就可能永远灭失而不能再成为证据,这又是实物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弱点。2、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3、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因为证据是法院进行定案、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所以法院会对收集来的证据进行鉴别。正确处理好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据是有分为实物证据、虚物证据两种,而实际上实物证据运用的会更加的广泛。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鉴定结论为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 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有的国家称为鉴定意见。法律客观:《 司法鉴定程序 通则》第九条 司法鉴定 机构和 司法鉴定人 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罚 ;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检验,但被告人和辩护人也有权要求重新鉴定。同时,被告人在法庭上也有质证权利,可以对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罪行的根据。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要求重新鉴定。第一百零六条 被告人和其辩护人有质证权。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和其他人提供的有关案情的证据,被告人和其辩护人有权质证。对证人作的口供,被告人和其辩护人有权提出质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检方提供的证据需符合法定证据规则,如果证据不符合规定,被告有权利反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采集,经过鉴定或者认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的种类和证明力由法律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六条规定:“证据应当是确凿、充分、合法的,证据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得。”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或者抗辩提出反驳事实和理由,对方当事人有责任予以答辩。”因此,如果检方提供的证据在法律上不具备证明力,被告有权利反驳并提供相反的证据,法庭将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作出判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有权利对检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但需要证明其无效。同时,检方提出的证据需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告和辩护人有权质疑、辩论指控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足够性。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证据说明其不足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证据必须是与所证明的事实有关联的,并且能够证明所证明的事实的真实性。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定罪、量刑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作为基础。因此,被告可以反驳检方提出的证据,但需要证明其无效,并且检方提出的证据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检方提出的证据并不一定都是可信的,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有权对检方提出的证据进行驳斥或反驳。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 逻辑驳斥:对检方提出的证据进行逻辑分析,找出其中的矛盾点和漏洞,并进行有力的反驳。2. 事实驳斥:通过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针对原有证据进行事实辨析,来否定检方提出的证据的事实依据。3. 专业反驳:如果检方提出的证据涉及专业领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士进行鉴定,提出专业反驳意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提出书面质证申请或者口头质证申请,并且可以对质证的证人或者鉴定人进行询问或者辩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犯罪的定罪和量刑,应当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质证申请。对证据的认定,以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足够性为基础。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检方提供的证据需符合法定证据规则,如果证据不符合规定,被告有权利反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采集,经过鉴定或者认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的种类和证明力由法律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六条规定:“证据应当是确凿、充分、合法的,证据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得。”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或者抗辩提出反驳事实和理由,对方当事人有责任予以答辩。”因此,如果检方提供的证据在法律上不具备证明力,被告有权利反驳并提供相反的证据,法庭将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作出判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有权利对检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但需要证明其无效。同时,检方提出的证据需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告和辩护人有权质疑、辩论指控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足够性。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证据说明其不足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证据必须是与所证明的事实有关联的,并且能够证明所证明的事实的真实性。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定罪、量刑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作为基础。因此,被告可以反驳检方提出的证据,但需要证明其无效,并且检方提出的证据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据是法律裁判的重要依据,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案件的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果证据在收集过程中出现丢失或损坏的情况,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证据在收集过程中丢失、灭失、损毁或者虚假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在收集、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丧失、损毁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并提供与证据内容相符合的其他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有关证据遗失、毁损等情形,应当提出书面证据,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丢失、毁损等情况,并说明所举证据对案件的意义。”处理方法:1.保留现场证据:如果证据是现场物品或场景,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地保留现场证据,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2.申请补充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充证据,提供其他与证据内容相符合的证据材料,以弥补证据丢失或损坏的影响。3.提出异议: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要求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鉴定,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总之,当证据在收集过程中出现丢失或损坏的情况,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地弥补证据缺失的影响,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法的无证搜查收集的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有证据能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物证是检方证明被告人罪行的重要证据。对于检方提出的物证,应当进行认真的处理和鉴定,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物证应当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予以鉴定,或者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请求和鉴定标准,以科学方法进行鉴定。”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认定,应当以法定程序进行,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综上所述,对于检方提出的物证,应当依据法律程序进行鉴定和认定,并以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证据为根据,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刑诉法规定,物证必须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负责保管和使用,检方提出需要勘验的物证,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勘验,如果公安机关无法进行勘验,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勘验前应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有需要可以提出质疑或要求参与。勘验完成后应制作勘验笔录,并且将物证保管好。法律依据:1.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负责保管和使用物证。需要取得法医鉴定或者其他鉴定意见的,应当及时送交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专门机构,不得自行作出结论。2.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勘验、鉴定物证前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并允许其要求参加、质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勘验、鉴定情况有异议的,应当记录在案。3.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对物证的勘验,应当制作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应当由勘验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总结:处理检方提出的需要勘验的物证,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勘验,勘验前需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勘验后应制作勘验笔录并将物证保管好。这是为了保证物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控人认为检方提供的物证不属实时,可以通过提供反驳证据、质疑物证的可信度等方式进行辩驳。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是否能够成功反驳检方提供的物证,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有权提出证据、质证证人、辩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如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所犯罪行不存在或者不构成犯罪,应当予以无罪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提出异议的,有权提供反驳证据,质疑对方当事人的证人、鉴定人的证言。”总之,被控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法律途径提出异议并提供充分证据,以期成功反驳检方提供的不属实物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刑诉法规定,物证必须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负责保管和使用,检方提出需要勘验的物证,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勘验,如果公安机关无法进行勘验,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勘验前应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有需要可以提出质疑或要求参与。勘验完成后应制作勘验笔录,并且将物证保管好。法律依据:1.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负责保管和使用物证。需要取得法医鉴定或者其他鉴定意见的,应当及时送交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专门机构,不得自行作出结论。2.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勘验、鉴定物证前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并允许其要求参加、质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勘验、鉴定情况有异议的,应当记录在案。3.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对物证的勘验,应当制作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应当由勘验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总结:处理检方提出的需要勘验的物证,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勘验,勘验前需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勘验后应制作勘验笔录并将物证保管好。这是为了保证物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2种观点: 一、证据的检验证据检验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证据检验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二、实物证据检验的管理制度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证据检验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证据检验中,人身伤害情况的法医临床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三、证据检验人员的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证据检验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证据检验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证据检验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证据检验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证据检验业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证据检验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证据检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证据检验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证据检验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四、实物证据检验的原则证据检验合法性原则,是指证据检验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1、证据检验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证据检验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证据检验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证据检验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2、证据检验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证据检验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证据检验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证据检验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物证是指“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文书、数据等”。但并不是所有提出的物证都必须被采信。法庭需要根据物证的真实性、合法性、重要性等因素综合评估其证明力,并结合其他证据一并考虑,最终作出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证据评价上,要严格遵循认定事实的规则,不得有推定,不得有对被告人的指责。”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所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未在开庭前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该证据的效力。”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刑事案件以法律规定的证据为基础进行审判。”综上所述,检方提出的物证并不一定会被采信,法庭需要根据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